公司勞動保護用品管理制度范本
為保障員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規范勞動保護用品(以下簡稱“勞保用品”)的配備、發放、使用和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與適用范圍
1.1 本制度旨在確保公司為員工提供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保護用品,有效預防工傷事故和職業危害。
1.2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有在職員工(包括正式員工、試用期員工及勞務派遣人員等)。
第二條 定義與分類
2.1 勞動保護用品:指由公司配發,用于保護員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免遭或減輕事故傷害及職業危害的個人防護裝備。
2.2 分類:勞保用品分為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和一般勞動防護用品。特種勞保用品需取得國家指定機構的安全標志認證(如安全帽、安全帶、絕緣手套等);一般勞保用品用于防護普通傷害(如工作服、手套、防護眼鏡等)。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三條 安全生產委員會
3.1 負責審批公司年度勞保用品采購計劃和預算。
3.2 監督本制度的執行情況,對重大問題進行決策。
第四條 人力資源部
4.1 負責新員工入職勞保用品的初次配備登記。
4.2 負責員工崗位變動、離職時的勞保用品交接、回收或結算管理。
4.3 建立并維護員工勞保用品個人領用臺賬。
第五條 采購部
5.1 負責根據經審批的采購計劃,從具備資質的供應商處采購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的合格產品。
5.2 負責建立供應商檔案,保存產品合格證明、安全標志證書等資料。
第六條 倉儲部
6.1 負責勞保用品的驗收、入庫、保管和發放。
6.2 建立庫存臺賬,定期盤點,確保賬物相符。
第七條 各使用部門
7.1 負責根據崗位風險,提報本部門勞保用品需求計劃。
7.2 負責監督、教育并確保本部門員工正確佩戴和使用勞保用品。
7.3 負責本部門勞保用品的日常使用檢查和維護。
第八條 員工個人義務
8.1 必須按規定正確佩戴和使用配發的勞保用品。
8.2 有義務愛護和妥善保管配發的勞保用品。
8.3 發現勞保用品損壞、失效或不符合防護要求時,應立即停止使用并報告上級。
第三章 配備與發放
第九條 配備標準
9.1 公司根據各崗位的工作性質、勞動條件及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依據國家相關標準(如GB 11651《個體防護裝備選用規范》)制定《崗位勞動保護用品配備標準表》,作為配備依據。
9.2 標準表應明確不同崗位的用品名稱、型號、使用周期、更換條件等。
第十條 發放程序
10.1 首次發放:新員工入職后,由部門提出申請,人力資源部審核,員工憑單至倉庫按標準領取。
10.2 定期發放:員工按規定的使用周期,憑舊換新或直接領取。到期但仍有使用價值的,需經部門安全員檢查確認后方可延期使用。
10.3 臨時補充:因特殊工作任務、用品非正常損壞或遺失需補發的,由員工本人說明情況,部門負責人審批后領取。因個人保管不善造成的遺失或非正常損壞,補發費用可由個人承擔部分或全部。
第四章 使用、維護與更換
第十一條 使用要求
11.1 員工進入工作場所,必須按規定穿戴好相應的勞保用品。
11.2 不得使用超過有效使用期、已損壞或失效的勞保用品。
11.3 不得隨意改造、拆卸勞保用品,影響其防護性能。
第十二條 維護與保管
12.1 員工應做好個人勞保用品的日常清潔與保養。
12.2 公用或應急勞保用品由指定部門或專人負責統一保管與維護。
第十三條 更換與報廢
13.1 達到規定使用期限,或在使用中經檢查鑒定已喪失防護性能的勞保用品,必須強制報廢更換。
13.2 報廢的勞保用品應統一回收處理,防止被誤用。特種勞保用品的報廢處理需符合相關規定。
第五章 監督、檢查與培訓
第十四條 監督檢查
14.1 公司安全管理部門會同各使用部門,定期和不定期對勞保用品的配備、使用、管理情況進行檢查。
14.2 檢查結果納入部門及個人的安全生產績效考核。
第十五條 教育培訓
15.1 公司應對員工進行勞保用品相關知識的培訓,包括其防護作用、正確使用方法、保養要求和應急處理等。
15.2 新員工、轉崗員工必須接受相應崗位的勞保用品使用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公司原有相關規定與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為準。
附件:《崗位勞動保護用品配備標準表》(略,需根據公司實際崗位編制)
(注:本范本為通用模板,各公司需根據自身行業特點、具體崗位風險和國家最新法規標準進行細化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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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6-05-28 21:41:46